日前,張家港市錦豐鎮耕余村股份經濟合作社201.6KWp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更正公告發布。
更正內容:
原招標文件第四章項目需求商務條款“1.質保期(1)自貨物驗收合格(并網發電之日起,以各子項目獲得的國家電網并網驗收報告為準),所有貨物的質保期:光伏組件為10年,25年發電性能質保,逆變器為5年.其他電器為2年,支架為15年,彩鋼瓦屋面質保年限為5年,其他工程結構部分按合理使用年限要求執行;其他未約定的設備、備品備件為不低于1年(注:供應商承諾的各項貨物的質保期與制造商確定的質保期不一致的,以孰高者為準),按照國家“三包”規定提供售后服務(出現負偏離的作無效投標文件處理)。”
現更正為“1.質保期(1)自貨物驗收合格(并網發電之日起,以各子項目獲得的國家電網并網驗收報告為準),所有貨物的質保期:光伏組件為12年,30年發電性能質保,逆變器為5年.其他電器為2年,支架為15年,彩鋼瓦屋面質保年限為5年,其他工程結構部分按合理使用年限要求執行;其他未約定的設備、備品備件為不低于1年(注:供應商承諾的各項貨物的質保期與制造商確定的質保期不一致的,以孰高者為準),按照國家“三包”規定提供售后服務(出現負偏離的作無效投標文件處理)?!?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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